2026年1月16日 点击人次: 136
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昆明理工大学校园招聘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参加校园招聘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自主招聘毕业生的权利,可申请校内宣讲会、面试场地,或联合学院举办专场招聘会;
(二)可获取毕业生生源信息、专业分布等数据,协助精准招聘,可通过多种方式宣传企业形象、招聘岗位等信息,吸引毕业生应聘;
(三)若学生无故违约可依协议索赔,对存在欺诈简历、隐瞒重要信息的学生,可依法解除合同或追究责任。
用人单位享参加校园招聘活动时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进校招聘需在学校就业网平台注册、按要求提供合法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证明材料,接受学校资质审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进校招聘须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材料及本单位资质证明。组团进校招聘用人单位资质由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审批;
(二)规范报名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需明确岗位职责、薪资、工作地点、职业危害、试用期规则等核心内容,严禁发布限定高校标签的招聘信息、严禁包含歧视性条款、严禁虚假和欺诈信息;
(三)遵守会场纪律。单位参会时须遵纪守规,践行契精神约,不无故缺席或迟到。维护招聘现场公共设施,严谨违规招聘宣传、乱涂乱画和不文明广告等不良行为,积极参与高校文明校园的创建工作;
(四)保障求职毕业生权益。参会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必须尊重毕业生人格,妥善保管处置毕业生求职简历等个人资料,保护毕业生隐私。
参会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杜绝以下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或采用诱骗、欺诈、强制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毕业生收取费用或要求毕业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参加招聘;
(三)扣押毕业生证件或收取财物,将毕业生提供的与就业相关的资料留作他用或提供给第三方;
(四)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
(五)以招聘内容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或反复多次频繁面试;
(六)利用校内招聘场地举办与招聘活动无关的行为,招聘过程中涉及与宗教相关内容;
(七)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损坏其他招聘单位的声誉;
(八)擅自在校园内张贴未经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的海报或横幅;
(九)传播非法出版物、淫秽物品和恶意广告等;
(十)以“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等为由的各种校园贷业务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培训、求职和职业指导等名义捆绑推荐信贷服务;
(十一)故意泄露毕业生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对于出现上述行为的,学校将取消用人单位参会资格,视情况纳入黑名单,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限制参加云南省内校园招聘活动,报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享有以下权利:
(一)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歧视,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如发展状况、职位要求、福利待遇等;
(三)当权益受损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招聘活动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求职过程中必须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核实,学校可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二)须遵守招聘活动的管理规定,服从各类招聘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自觉维护现场招聘秩序;为招聘单位提供必要的应聘材料,提供真实就业信息并配合学校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三)参加招聘活动须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注重规范文明行为,展示我校大学生的良好形象。